111年審裁字第861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6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本件聲請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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