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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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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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86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2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25日
  • 聲請人
  • 彭耀華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憲法法庭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109年度緊家護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為適法處分,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聲請緊急保護令之必要,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同年11月3日109年度緊家護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下依序稱系爭裁定一及二)卻駁回其抗告及再抗告,有憲法第8條人格權保障及親權親密關係自由權行使之侵害,請求憲法法庭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聲請人緊急保護令之聲請,為適法處分,並作成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三、經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業經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62號裁定一致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又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一依法提起再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而逾期未補正,認再抗告不合法駁回確定,未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裁定一及二非確定終局裁判,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 四、又本件上開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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