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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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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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86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89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25日
  • 聲請人
  • 李秋美、李正民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聲請人誤植為111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曲解民法與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及上訴之規定,逕以錯誤之送達期間認定原因案件相對人之上訴為合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違背司法院釋字第667號解釋關於寄存送達之意旨,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聲請違憲救濟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何一見解,於客觀上已牴觸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規範,於客觀上已生牴觸憲法疑義之處,本件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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