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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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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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85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2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24日
  • 聲請人
  • 廖弼偉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1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援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及所適用之同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僅係指摘法院適用法規及認事用法有所不當,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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