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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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87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2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25日
  • 聲請人
  • 陳麗娟
  • 案由
    •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35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35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3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35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對象。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故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上開規定不合。
      
    • 四、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依上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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