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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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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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82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1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18日
  • 聲請人
  • 楊鯤麟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等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罰法第27條(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3項、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僅稱系爭規定應予違憲宣告並限期修正,並無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應不予受理。
      
    • 四、至聲請人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經查,聲請人曾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裁定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復查本件聲請人所受之系爭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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