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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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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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82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3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18日
  • 聲請人
  • 蕭文彬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8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
      
    • 三、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復查,關於聲請人就違反系爭規定二部分之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56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且逾期未予補正,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就此部分之聲請,聲請人並未用盡審級救濟,應不予受理。
      
    • 四、至聲請人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有何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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