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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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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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84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56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21日
  • 聲請人
  • 林秀龍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0號、第131號、第172號(下合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上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未依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給予觀察、勒戒之機會,逕以論罪科刑,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07號刑事判決以販賣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為法所不許,予以駁回後確定,是本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於111年6月28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又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且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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