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5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完成送達,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爰另行處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