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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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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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79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2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16日
  • 聲請人
  • 李俊農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2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再抗告而維持原裁定之理由以,法院定應執行刑審酌、准駁之範圍,悉依檢察官聲請內容定之,抗告意旨所指附表二所示之罪,已逸出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法院無從審酌等語,致使檢察官得規避裁判先例之併罰基準,而任擇不利於聲請人之數罪為定應執行刑,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云云。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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