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808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585號不受理裁定,拒絕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當然無效,聲請解釋。經核,本件聲請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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