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798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聲請人誤植為第二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92號裁定援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等規定予以裁定不受理,剝奪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係就上開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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