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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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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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76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0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14日
  • 聲請人
  •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陳建福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以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83602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關於裁罰公司負責人之規定,有違情事變更原則及行政裁量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裁處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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