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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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75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2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14日
  • 聲請人
  • 李松明
  • 案由
    • 聲請人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聲請人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250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法規範審查部分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250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0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三、關於聲請人據系爭判決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經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卻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況憲法訴訟法自111年1月4日起施行,本件聲請人於111年8月4日始提出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另聲請人據確定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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