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單憑主觀猜測形成心證而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判處聲請人罪刑,牴觸憲法第11條之言論保障自由,違反憲法第23條保障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送達,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就此部分,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人就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爰另行處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