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復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作成,惟聲請人遲於111年9月30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且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