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36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聲請暫時處分。
二、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並無敘明何一法規範,以及系爭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暫時處分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