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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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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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78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8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14日
  • 聲請人
  • 李欣穎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聲請人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4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裁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中高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8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所適用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法定刑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及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關於持系爭裁定聲請部分,聲請人對系爭裁定原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又關於持系爭判決一至三聲請部分,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復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均合先敘明。
      
    • (二)系爭裁定、系爭判決二及三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本件聲請狀係由憲法法庭於111年10月3日收文,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或縱以聲請人向監獄長官提出聲請狀之111年9月30日,視為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均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所述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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