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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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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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77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8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14日
  • 聲請人
  • 黃志強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7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聲請人誤載為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責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之生存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36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本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四、經查: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本件聲請狀係由憲法法庭於111年9月8日收文,經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所述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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