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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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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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77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0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14日
  • 聲請人
  • 黃佳琪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93號刑事裁定(聲請人誤載為最高法院,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之生存權及人身自由,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四、經查:系爭裁定二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本件聲請狀係由憲法法庭於111年8月23日收文,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或縱以聲請人向監獄長官提出聲請狀之同年月19日,視為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均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所述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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