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760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9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居住於南投縣者,在途期間為7日,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查該裁定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9月14日始提出聲請,扣除在途期間後,顯已逾越憲訴法第59條第2項所定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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