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78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22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14日
  • 聲請人
  • 張永明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 (二)經查:系爭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又依上開裁判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持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
      
    • ,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二)經查:1.系爭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之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2.聲請人曾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609號刑事判決將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之罪刑撤銷改判,聲請人復就此部分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逾期已久,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