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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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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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74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74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10日
  • 聲請人
  • 葉秋明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更正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345號裁定
  • 案件公告
  • 主文
    • 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6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4號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下稱審理規則)第59條規定,應自最終裁判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送達日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起算,聲請人於同年6月20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並未逾期,詎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345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計算錯誤,以聲請人逾期而駁回,對於上開不變期間之計算方法,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爰依憲訴法第4條及審理規則第50條、第59條規定,聲請更正原裁定等語。
      
    • 二、查系爭不受理裁定係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送達,雖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聲請意旨並未具體陳明其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為由而駁回。均未以聲請人已逾6個月法定期間為由而駁回。是系爭不受理裁定並無錯誤,自無更正之必要,爰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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