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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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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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75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2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11日
  • 聲請人
  • 黃桂星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39號確定終局判決、108年度裁字第806號確定終局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892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39號確定終局判決(其父黃水欽為當事人)、108年度裁字第806號確定終局裁定(其父黃水欽為當事人)及109年度聲再字第892號裁定(聲請人為當事人)有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24條之疑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更悖離憲法第153條第1項意旨。以上等情,聲請人之父業向監察院及總統府提出陳情,是否有憲法第44條應依職權解決院與院間爭執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 二、查聲請人為其父黃水欽之繼承人,自有為其聲請解釋之權,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之父黃水欽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再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92號裁定係以聲請再審已逾法定期間,再審聲請並非合法予以駁回,是該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定,自非得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合先敘明。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裁定,均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二)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之爭執,並泛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違憲,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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