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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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74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8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11日
  • 聲請人
  • 吳美珍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5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1、聲請人所持之系爭裁定,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2、聲請人係於111年9月30日向監所長官提出書狀,憲法法庭並於111年10月3日收文,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業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應不受理。3、況聲請人對系爭裁定,得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抗告,聲請人遲至108年間始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6月4日以原裁定字號,認聲請人抗告顯已逾期駁回。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窮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又系爭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是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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