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723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人前曾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2號裁定以不受理駁回,該憲法法庭裁定未表明裁判理由,故對該憲法法定裁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2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開規定為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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