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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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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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73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8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11日
  • 聲請人
  • 藍謙富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刑事訴訟法上重要之直接審理原則,嚴重牴觸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人民訴訟權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提起第三審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部分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其中關於上訴不合法部分,聲請人未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僅得據系爭判決一其餘部分為之,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應以系爭判決二相關部分為本審查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惟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一及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違憲之處。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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