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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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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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73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5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11日
  • 聲請人
  • 周博裕
  • 案由
    • 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查本件聲請所據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上開裁定既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然聲請人遲至111年10月17日始提出,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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