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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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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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73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7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10日
  • 聲請人
  • 侯昀浩
  • 案由
    • 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6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其駁回聲請調查證據之事由,於文義及體系解釋下,與公平正義及發現真實之理念不符;系爭規定在聲請調查之證據係科學證據時,得以不利事實明瞭駁回有利證據之調查,其立法目的之缺漏不能以法理論或經驗法則補足,牴觸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司法院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仍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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