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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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72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4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9日
  • 聲請人
  • 高許玉卿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執緝岱字第1565號、106年執更岱字第3553號執行指揮書(下併稱系爭指揮書),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前就系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1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復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54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四、經查:
      
    • (一)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指揮書均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 (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依據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又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前揭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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