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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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71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31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9日
  • 聲請人
  • 陳德能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一)就系爭裁定部分,聲請人本得對之提起抗告而未提起,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二)就系爭判決部分,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應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 四、次查,憲訴法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聲請人所持之系爭裁定、系爭判決及系爭確定終判決,均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得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末查,(一)關於系爭裁定部分,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與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對系爭裁定既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關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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