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638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由司改會公文得知,憲法法庭已受理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為標的之案件,聲請人所犯之罪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判決適用相同法條判決確定,懇請調閱聲請人相關案件卷宗後受理並併案處理。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就所聲請標的違憲之理由隻字未提,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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