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37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4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前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四、查聲請人於111年9月20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書狀,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有監所收文章及憲法法庭收文章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