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698號
本件不受理。
一、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為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其據以為本件聲請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8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現仍繫屬於最高法院,是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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