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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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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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69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3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7日
  • 聲請人
  • 盧郭細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及同年8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72號民事裁定,就法官有執行職務偏頗,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又法院就計算聲請人上訴所受利益時,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及司法院釋字第574號解釋,使聲請人不得提起再抗告,有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公平審判權利等,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6月24日以111年度抗字第772號民事裁定,認聲請人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依法不得再抗告,惟聲請人仍不服,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8月17日以原字號民事裁定,認聲請人再抗告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關於聲請法官迴避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6月24日作成之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關於計算聲請人上訴所受利益而不得提起再抗告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8月17日作成之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法官有偏頗而應迴避之事由,以及二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法等情事,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二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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