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8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持之系爭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末查,聲請人於同年9月23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提出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是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