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491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25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錯誤援用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5項規定,違背聲請人向法院主張其權利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度憲裁字第759號裁定聲明不服,爰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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