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681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人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1號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系爭判決一係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並未提出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6款規定,高雄市在途期間8日,聲請人卻遲至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始由監獄收狀而聲請裁判,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6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應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