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3號民事判決(系爭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裁定,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末查憲法法庭係於111年9月19日始收受聲請人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