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487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16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書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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