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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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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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50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6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4日
  • 聲請人
  • 顏孟喬
  • 案由
    •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法庭審查庭認人民所聲請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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