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506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法庭審查庭認人民所聲請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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