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102年度聲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23條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一逾期提起抗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12月2日102年度聲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以抗告顯屬違背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予以駁回。復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二亦逾期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04號刑事裁定以其抗告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予以駁回,是系爭裁定一及二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與前揭要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