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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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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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48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0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4日
  • 聲請人
  • 彭文杞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及103年度上訴字第2199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裁判),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等,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裁判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末查聲請人於同年7月29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提出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是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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