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及103年度上訴字第2199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裁判),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等,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判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末查聲請人於同年7月29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提出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是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