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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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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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48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68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4日
  • 聲請人
  • 蔡藏頤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413號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曾對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抗字第683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應以前開最高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收受確定終局裁定,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核聲請意旨所陳,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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