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64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7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4日
  • 聲請人
  • 楊豐玉
  • 案由
    •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2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主張略以: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忽略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有變更或補充解釋之必要;系爭規定所定死刑之法律效果,直接剝奪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生命權,顯屬違憲;其所定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係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生命權及第8條之人身自由最嚴重之限制,應採嚴格審查標準,顯未能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並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系爭規定之法定刑僅有死刑或無期徒刑,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顯為立法恣意,而違反平等原則等語。查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曾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該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090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合先敘明。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上開6個月不變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三、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遲至111年9月29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經扣除在途期間,顯然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