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5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即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惟憲法法庭於111年9月22日收文,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