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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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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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49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3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4日
  • 聲請人
  • 郭信鴻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5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即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惟憲法法庭於111年9月22日收文,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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