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497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2項及第4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向憲法法庭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但未提出據以聲請解釋憲法之確定終局裁判,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確定終局裁判,茲已逾期仍未補正,故不受理其聲請。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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