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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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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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49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0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4日
  • 聲請人
  • 賴玄倉
  • 案由
    • 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認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意旨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2項及第4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向憲法法庭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但未提出據以聲請解釋憲法之確定終局裁判,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確定終局裁判,茲已逾期仍未補正,故不受理其聲請。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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