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3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8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情節輕重,僅定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尚嫌情輕法重而罪責不相當,是系爭規定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未敘明理由,經系爭判決一以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核屬未依法定程序用審級救濟之情形,故系爭判決二非屬大審法所規定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