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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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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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55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89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4日
  • 聲請人
  • 彭宥明
  • 案由
    • 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第13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援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919號刑事判決之意旨,剝奪聲請人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之權利,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並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業已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系爭判決既尚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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