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2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為由予以駁回,爰聲請補正理由暨回復憲法訴訟。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實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部分既應不予受理,則就系爭規定聲請補正理由部分,應併予駁回,併此敘明。